无罪被羁押200多天 重获自由索赔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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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5:23 新华网 |
新华网广州7月27日电(记者吴俊)福建人陈某于两年前被广州增城法院逮捕,关押了234天后才得以洗脱罪名。二审改判无罪的陈某要求原审法院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广州中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1月7日,福建人陈某突然遭到广州增城法院的羁押,随后不久被宣布执行逮捕。此时,他才知道自己被原雇主许某以侵占罪告上了法庭。许某起诉称,陈某从2000年4月开始在他开设的石雕工艺厂工作,在陈某负责工艺厂对山田村盈园公司工程的财务工作期间,侵占并挥霍了11万元,并随即潜逃,造成工艺厂生产和经营上的重大损失。许某向法庭提交了陈某领款记录本等证据。 而陈某辩称,许某给他的钱,他已经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和贷款,在离开工艺厂回家时已经和林某结清了,林某是许某的连襟兄弟,也是该公司的主管之一。陈某提供了有林某亲笔签名的清算收条等证物。广州增城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许某103925元。陈某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2002年11月19日,广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增城法院重新审判。2003年5月19日,增城法院重审认为许某指控陈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判决陈某无罪,驳回许某要求陈某返还11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改判无罪的陈某要求增城法院赔偿其损失5万元,因为从被羁押到广州中院发回重审然后获得取保候审,他被增城法院限制了234天的人身自由。增城法院承认对陈某作出了错误逮捕,但根据国家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法院决定只赔偿陈某13087.62元。 陈某认为1.3万余元仅是对他的人身自由作出了赔偿,并没有对他因被错误逮捕和关押而产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原审法院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广州中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