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纷争具有示范意义和普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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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23:40 红网 |
日前,在深圳律师协会发生了一场不小的风波,60余名律师联名要求罢免律师协会会长,而这位被提出罢免的律师协会会长还是由律协会员直接从执业律师中选举出来的。(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如何看待赵本山小品里所说的“弹阂领导”式的深圳“律协纷争”,笔者以为,“弹阂”有理。会员既然有选举权,也就有“弹阂”的权利。其实,深圳这场“律协纷争”未必是件坏事。恰恰相反,“律协纷争”彰显了律师群体的权利意识,可以视为律师民主自治的一个范例。通过解剖深圳“律协纷争”,可以促进我国民间行业协会的转型,并改善其治理结构。 无可置疑,律师是我们国家法律素质最高的一个群体之一。资料表明,在这个群体中,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了90%以上,远远高于法官的学历水平。极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决定了他们的权利意识。同时由于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其社会使命和价值也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制衡国家公权力。律师协会作为这样一个群体的会员性、自治性的民间组织,可谓汇集了一帮“特别能战斗”的人,因此出现围绕行业协会利益和会员权利之间的纷争也就不足为奇了。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群体的“特别能战斗”,正是我国走向法治的希望所在。 其实,律师协会存在的问题,不少民间协会也存在。去年媒体就报道过中国涂料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冲突,以至于最后北京的一家知名涂料企业愤然而起退出涂料协会。我国的民间行业协会大多“脱胎”行政机关,因此目前不少协会仍然更多地延续了行政管理的做法。在协会运作过程中,有协会管理无会员权利、有协会收费无会员福利,有协会处分无会员救济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 相比之下,律师协会的“转制”在国内属于走的比较早、走的比较快的。1995年开始,司法部的官员就不再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等职务,所有的会长和副会长都由专职律师担任。近年来不少地方律师协会相继改革,一批专职律师走上律师协会的“前台”,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担负起律师自我管理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改善治理结构和会员管理方式还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协会纷争”还将继续,冲突还会发生。但是“律协纷争”暴露出的问题,对于其它民间协会的转型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他民间协会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如果律师协会能够率先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水土”的治理之道和运作模式,无疑对于其它民间行业协会具有相当大的“示范意义”和“普法功能”。(稿源:红网)(作者:孙建)(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