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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执法是一种蔑视法律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0:53 人民网

  网友:李坚

  7月23日《辽沈晚报》以《被打女子躺在街头不起野蛮执法者暴打女食客?》为题,报道了夏慧娟女士到丈夫工作的铁西区“西部驴肉城”看望丈夫时的遭遇。“来了一批有穿制服有穿便装的执法者,他们清理外面的桌子,见到我妻子吃饭,不由分说就抢桌子,我妻子说,还没有吃完呢,这时有人喊,不让拿桌就打。结果七八个人就大打出手,一直打到人昏倒在马路上。”其丈夫这样描述了当时的情景,而现场有二三十名目击者指出,打人者是“铁西十二路行政执法人员”。

  对执法者而言,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办事。我国的法律法规从没有赋予执法者以打人的权力,执法者执法时打人,就是在野蛮执法,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蔑视法律的行为。

  由于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执法效率至上”,忽略了对人本身的尊重,忽略了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特征上,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者为了秩序和效率不惜牺牲公民的自由和尊严,甚至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如沈阳街头行政执法人员暴打夏女士就是典型一例。

  行政执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在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出现了膨胀甚至失控的现象。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在法律规范的层面,赋予行政机关很多权利裁判的角色,于是,城管、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等这些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干预社会和公民生活,充任法律裁判。一些行政执法者,不顾自身形象,甚至完全背弃法律,组织化、最大利益化地操作法律。

  尽管依据有关行政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野蛮执法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公众,尤其是存在行为法律瑕疵的公民若行使诉权,就可能遭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压,得不偿失,因此他们往往放弃诉讼权利。这样一来,野蛮执法行为也就模糊了刑罚界限,并利用人们惧怕失去人身自由及担心物质损失的心理,破坏国家法律体系。同时,由于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合法暴力并处于垄断地位,社会对其行为往往很难进行束缚,而民众的权力在公器面前往往不堪一击,也导致了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愈演愈烈。

  不可否认,由于行政执法直接面对的是普通公民,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何种执法方式才能达到管理目的有一定难处。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人身权利。如何有效杜绝野蛮执法行为的发生?仅仅依靠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显然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重新设计行政违法行为的代价体系,加大对公民遭受野蛮执法行为伤害的法律救济;同时对行政违法的处罚,不再采取当场罚没违法物品及罚款的措施,而改由专门法庭作出是否违法及相关处罚裁决;同时用民事责任,完成对部分公民失范行为法律代价追究机制的替代,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当前野蛮执法行为频频发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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