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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维持“原判”起争议(帮你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3: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因病经单位原领导批准在家休养的职工在时隔两年后,单位新的负责人以旷工两年之名,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下,该职工向江苏省盐都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又让她难以接受。昨日上午,盐城市祥鑫来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鑫来公司)职工李爱凤来到本报进行投诉。

  据李爱凤介绍,2001年8月,她因患有慢性病毒性心肌炎住进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认为她不适宜再工作,经单位原领导研究,批准她在家养病休息,每月发放生活费120元,可是到了2003年4月,公司停发了她的生活费。2003年11月18日,该公司副总经理彭成香以清算破产经济补偿金之名约李爱凤到公司见面,当李在补偿金清单上签字后,彭成香又拿出一张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上写明因李爱凤无故旷工数月以上,解除一切劳动关系。李爱凤就此表示难以理解,但彭成香告诉她,只要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就能到有关部门领取失业金,加上单位发放的几千元的补偿金,她完全可以自行交纳养老保险金,李爱凤听后随即到劳动部门咨询此事,但有关部门对彭的说法给予否定。由于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李爱凤多次与祥鑫来公司交涉均无果。2004年月1月2日,李爱凤将此事提交到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进行劳动仲裁,经李爱凤多次催促,该委员在只和双方当事人作了一次简单的谈话后,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了李爱凤的仲裁请求,维持祥鑫来公司作出的与李爱凤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对于此事,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原单位已于2001年10月被盐城市盐都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重组,新公司在2002年3月作出书面招工公告并张贴在公司门口,李爱凤无故未曾前来报道,所以认定她不属于新公司员工。因为破产重组的关系,李爱凤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李爱凤从2001年10月到2003年10月未曾请假,且在此期间,公司多次告知李爱凤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李均不予理睬,所以单位认定她旷工累计24个月。而李爱凤认为这些说法均不成立。

  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员史明告诉记者,关于李爱凤被祥鑫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经过他们的审理调查,事实清楚,是公正、合理的。盐城市兴润华律师事务所张皆翠律师认为,祥鑫来以无故旷工之名要求与李爱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她认为,此次裁定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期限,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损害了李爱凤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李爱凤已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本报记者 江南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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