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审无过错二审被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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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3: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一名孕妇在医院临盆时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就此与医院发生纠纷,奇怪的是多方鉴定部门对是否是医疗责任事故各执己见。在南京市政法委书记的过问下,这场医疗责任事故诉讼案终于有了说法,日前,南京市高淳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2440元。 事发 产妇分娩后意外身亡 2002年2月14日,家住南京高淳古柏镇的韩丽萍因分娩住进了高淳县人民医院产科病房。下午4时,韩胎膜早破、第二产程停滞,医生对其施行“子宫下段剖腹产术”,术中取一男婴。当晚23时,韩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寒颤、发冷、面色微绀等症状,次日又出现同样的症状,11时转入监护病房,进行机械通气,但韩丽萍病情继续加重,最终抢救无效,于14时25分死亡。 纠纷 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 根据高淳县人民医院的申请,高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韩丽萍病例进行鉴定,鉴定认为:手术过程无过错,术后用药与病情相符,用药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医疗事故。6月19日,高淳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韩丽萍死亡是否与医院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文证审查,该中心出具意见书分析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的病理检验报告指出,由于错误的诊断导致错误的抢救措施,最终造成患者死亡,这是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 为了向医院讨个说法,2002年8月,韩丽萍的儿子小睿、丈夫黄某及父母四人一同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淳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上诉 王浩良对案件做了批示 高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韩丽萍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等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也引起了南京市领导王浩良的重视,专门就此案做了批示。南京市中院民一庭立即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 终审 死者家属终于讨回说法 南京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韩丽萍的死亡是高淳县人民医院延误治疗的过错及韩丽萍自身疾病的发展共同演变的结果,所以,该案应当认定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高淳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高淳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2440元。 本报记者 许尽义 特约记者 徐高纯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