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开口获赔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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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09 法制晚报 |
本报讯中国烹饪协会旗下的“中华餐饮名店”———成都狮子楼大酒店,与北京北石城物资贸易公司加盟纠纷一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朝阳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北石城物资贸易公司向成都狮子楼酒店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2年11月10日,狮子楼酒店和北石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建北京亚运村狮子楼餐饮有限公司。酒店开业后,双方经营思路出现了较大分歧。在此情况下,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达成“连锁加盟协议”。依据该协议,贸易公司支付一定的“狮子楼”商标使用费,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进行合作。 按规定,贸易公司应于2003年12月20日前给酒店支付10万元商标使用费,但酒店并未收到一分钱,狮子楼酒店故向法院起诉。据成都狮子楼酒店称,其持有的“狮子楼”商标经评估价值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故此请求50万元的违约金。 沈腾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持有人有权向他人有偿提供商标使用权;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经合理催告后仍没有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以,成都狮子楼大酒店诉讼要求终止其与北京北石城物资贸易公司的合作协议,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请求,法律应予支持。 作者:李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