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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定罪”背后的刑罚崇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25 新京报

  在刚刚落下帷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有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一是因为戒毒工作举步维艰,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二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为罪,而吸毒却不为罪,致使一些持有毒品的贩毒分子以此为借口逃避了法律的制裁。(7月27日《中国青年报》)很快,该“呼吁”在一些媒体上引起了不少人的普遍反对。由此看来,虽然这一呼吁是专家所发出,但也很值得怀疑其合理性。

  从呼吁者的理由看,其目的一是让人们产生对吸毒的刑罚恐惧,达到控制复吸的目的;二是让对贩毒分子的惩治过程变得简洁明快。

  笔者以为,用常识就能发现这两个目的不当:首先,对一名持有毒品者,无论判断其到底是吸毒者,还是边吸边贩者是多么困难,也不能为了办案方便就轻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从毒瘾的医学原理和实践判断,如此做法对控制吸毒也是无效的。毒瘾是一种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反应,一旦形成,很难单以个人的意志相抵抗,只要有合适的环境,复吸是特别容易发生的事。

  就和价格奇高———绝大多数吸毒者因此而破产———不能让吸毒者停止一样,对刑罚的恐惧,只怕也很难让他们生出对毒瘾和一定条件下复吸的“战斗力”。

  以上道理并不复杂,也许根本就不必赘述。但笔者想问的是,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这样的建议?这一建议的潜在背景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一建议表现出一种“刑罚崇拜”的心理,以及对于吸毒者的歧视。

  在某种程度上,吸毒贩毒者的确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禁绝毒品的确是一项艰难的任务,但和解决任何公共领域的难题一样,有再大难度,解决起来也不可逾越法治原则,不可失去悲悯之心。一个人无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始的吸毒,一旦染上毒瘾,便相当于进入了世界上最悲惨的人群之中。对他们不能歧视,事实证明,假如有任何社会成员在非罪的情况下受到了不当歧视,都可能成为祸乱的根源。

  再深究一步,“刑罚崇拜”暴露出的是一种“惟目的观”,即“为了目的可以逾越手段”的观念。显然,这是对程序正义的忽视,是一种由简单而至荒谬的治理思路,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是对公共行政精神的背离,值得警惕。

  郭之纯(河北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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