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授”马骅荣誉称号当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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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25 新京报 |
《中国青年报》7月26日报道:日前,云南省有关部门作出决定,追授马骅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颁发中国青年志愿者银质奖章。 毕业于复旦大学的马骅怀着一颗赤诚之心,来到边远地区义务支教,赢得了当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真情爱戴。马骅的精神感动和激励了不少同龄人,最近,不少大学生在其感召下也投入了支边的行列中,可以说马骅被授予“云南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当之无愧。但是,现在有关部门对马骅“追授”荣誉称号合适吗? “追授”一词只能用在亡者的身上。马骅是在6月20日晚不幸遭遇车祸,掉入80米深谷中的澜沧江里的,尽管各方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搜寻,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发现马骅的踪迹或遗体。早在7月1日,搜寻小组就表示:“目前,搜寻马骅老师的工作依旧没有任何新的进展,马骅老师已经没有生还的可能了。”人们在为马骅深感痛惜的同时,也在接受其已经永远离开我们,而且遗体都很难找到的现实。但从法律上,仍然不能宣告马骅已经死亡。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的意外失踪及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在没有证实马骅确已死亡(即找到其遗体)的情况下,宣告他的死亡将按如下法律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应当首先提交马骅失踪后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再由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其直系亲属)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再依法发出宣告死亡的公告。待公告期满三个月后,法律才能认定该公民死亡。这样,对有关部门来说,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马骅死亡后,才能作出“追授”决定。 马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到今日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就算搜寻小组在7月1日就已经断定马骅已经没有生还的可能,其家属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现在也还只处在公告期以内。因此,从法律上来看,还不能宣告其已经死亡。这个时候有关部门把“追授”一词用在马骅身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正式宣告了马骅的死亡。当然,有关部门积极善后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在这个时候更应该注意用词的规范,或将“追授”决定推迟一下。 这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是对法律、马骅及其家属的充分尊重。 朱慧松(湖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