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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精神”岂能作判案依据(监督广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赵继生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却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

  该案由一起蓖麻油来料加工纠纷引起。原告山东省莘县四强化工公司诉称,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与被告前郭灌区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蓖麻籽。但是当四强公司于2001年7月2日到被告处提货时,却遭到该案第三人前郭灌区植物油厂的强行阻止。后经多方协商,四强公司勉强拉走三车蓖麻饼。由于余下的约200吨蓖麻饼及500吨蓖麻油无法提走,致使其被迫停产,经济损失严重。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濮源公司给付原告四强公司蓖麻油487吨,蓖麻饼163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7.8万元。对于该判决,当事各方未提出上诉。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判决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强力“阻击”。

  判决执行中,法院依法扣押了濮源公司的蓖麻油和蓖麻饼,但植物油厂阻止四强公司提取上述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召开有市委政法委参加的听证会,就该案判决的执行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结果竟然是,法院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中止执行。

  在这份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话:“经查,濮源公司系由第三人植物油厂与河南濮阳瑞宝化工公司联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双方账目不清,纠纷不断……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写入“民事裁定书”,并将其作为中止判决执行的理由之一?

  “将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写入民事裁定书显然没有法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明确表示。他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要求,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应引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或社会评论等作为法律依据。因此该案中的市政法委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政法委无权力、也无职责介入法院对案件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说,如果会议纪要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援引的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过程将难以体现真正的独立,而本来就日趋严重的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截至目前,该案件仍旧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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