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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司法”不是“司法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李益前

  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不是同一概念,但是,有时被搞混了。因此,讨论两者之区分不无现实意义。

  首先,监督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其范围很广泛。司法监督,监督的主体则是特定的,这就是说其主体被限定为司法。这里的司法,可以指司法机关,也可以指司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外延,习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为,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可以是一个机关的行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机关的行为。司法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指司法机关,也可以指司法行为,主要是从汉语语法意义上说的;从法律意义,一般指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其次,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所指的监督对象不是同一个范围。监督司法的监督对象一般仅限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司法人员。司法监督的对象不仅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且还有行政机关。

  再次,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其监督方式有差异。司法监督,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规定。比如说,在刑事诉讼法中,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了司法监督的特有方式。监督司法,则由于其监督主体不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这类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就不能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监督方式来对司法加以监督。但是,非司法机关可以有其它监督方式对司法加以监督。

  第四,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后者无法把人大、公民、舆论监督包含进去。“监督”与“司法”两个词,排列先后不同,意义就不同。监督司法,仅是指对司法加以监督,促成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司法的监督”不能省略“对”字简称为“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只能是对特定的对象,运用司法的手段(诉讼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

  最后,“约定俗成”说法站不住脚。有些人习惯于过去的“司法监督”说,认为叫顺口了,可以“约定俗成”,即可以赋予“司法监督”就是对司法的监督之含义和内容。显而易见,这不能“约定”,也不能“俗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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