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同意以股抵债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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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今天,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与国资委近期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有关负责人表示,“以股抵债”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