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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初定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每月每户拟收取13.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实习生梁金莺)排放垃圾要收费的时代已经到来。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正式确立了“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居民收取垃圾排放费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这是记者昨天随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调研组在深调研时获悉的。记者还获悉,我市初定的垃圾处置费标准为:居民每月每户13.5元,单位每月125元。

  昨天率队来深调研的是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钱易,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汝稳陪同调研并出席法规修订座谈会。

  据调研组介绍,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已经是当代环境保护的一项关键原则。为了给今后的相关规定提供依据,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生活垃圾处置,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现状等实际情况,对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市城管局环卫处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我市产生的垃圾逐年增加,去年深圳日均产生生活垃圾8890吨,今年预计为9800吨。要处置这些垃圾需要大量的费用,收取垃圾处置费势在必行。我市的收费制度酝酿已久,并进行了价格听证。根据各方意见,最后初定出收费标准:居民每月每户13.5元;单位每月收取125元。这一价格标准将待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这位负责人在向调研组汇报时还建议,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宜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征收,并委托供水、供电公司代收,按月扣取。以前许多地方曾尝试作为经营性服务费收取,由中间层上门挨家挨户代收。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

  昨天调研组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我市有关部门积极建言献策。市环保局负责人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中,保留了危险废物转移的报告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应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设定为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于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存在事前报告以及事后报告,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危险废物转移的报告制度更是毫无效力。从危险废物的特殊危害来讲,非常有必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事前控制,设定危险废物转移许可,从严管理危险废物。

  作者:记者方兴业实习生梁金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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