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以股抵债”试点获原则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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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27日称,为积极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与国资委近期已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据记者了解,证券市场中首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试点方案即将推出。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更多报道见A2 作者:记者张旭东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