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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判决两宗交通事故案受害人首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吴涛通讯员张敏徐晓光)《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式也有相应的变化。记者昨天从福田法院获悉,在该院日前判决的两宗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分别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以前的交通损害赔偿中尚未有过。

  2001年5月8日8时许,司机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一路口与横过机动车道的一行人揭某身体发生碰撞,后又与杨女士骑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杨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揭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支付给杨女士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赔偿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为,杨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给其精神和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判决司机李某赔偿杨女士3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以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生活补助费被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单独提出精神赔偿要求,法院一般不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其要求如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记者吴涛通讯员张敏徐晓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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