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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开瓶费”,少女陪酒陪丢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4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一名16岁少女在饭店打工,除了收拾餐桌外,陪客人喝酒是她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这样能拿到“开瓶费”。但今年1月,她在陪客人喝酒一小时后突然死亡。

  前不久,她的父亲将饭店老板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1万元。

  花季少女陪酒后突然死亡

  章丽慧是安徽绩溪人,去年6月,她经堂姐介绍,来到位于雨花台区的绩荣饭庄做服务员。当时,老板汪某并没有和章丽慧订立劳动合同,只是答应包吃包住,每月给400元工资。

  今年1月7日晚7点左右,8名客人来到绩荣饭庄古雄厅吃饭,并要求“小姐陪酒助兴”。汪某便安排章丽慧去给客人服务。据当日在场的客人称,起初,他们先开了一瓶价格为80元的“胡氏宴酒”,章丽慧陪着喝了两杯。后来章主动向他们敬酒,于是他们就又开了一瓶。喝完白酒后,章丽慧还陪他们喝了两瓶啤酒。那晚,章丽慧共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和两杯啤酒。

  在陪酒一小时后,章丽慧走出包间,经过大堂吧台时,突然晕倒。饭店工作人员立即把她送到附近的板桥医院,但章丽慧在路上就已死亡。记者在板桥医院的收费单上看到,章丽慧的抢救费只有15元钱。经雨花台区公安分局鉴定,认定章为非正常死亡。

  “开瓶费”将她引上不归路

  章丽慧突然死亡后,绩荣饭庄老板汪某和与章丽慧有关系的人都被叫到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汪某说,他的饭店共有5名服务小姐,平时,章丽慧除要做收拾桌子等杂活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陪客人喝酒。汪某承认,服务员除了每月400元的固定收入外,还可以挣到“开瓶费”。客人点一瓶价格为80元的白酒,服务小姐可以得到5块钱的“开瓶费”,点一瓶5块钱的啤酒,服务员可以拿到5毛钱奖励。

  该饭店一名服务员说,为了多挣“奖金”,她们都会主动向客人敬酒,让客人多喝点。事发当天的中午,章丽慧已经陪一桌客人喝了点白酒。但为了挣“开瓶费”,晚上,她还是又喝了。

  老板只愿支付1.5万元丧葬费

  章丽慧死后,她的父母立即从安徽老家赶到南京。几经交涉,汪某表示愿意支付章家1.5万元丧葬费。由于当时临近春节,章丽慧的父亲章传虎便带着女儿的骨灰先回了安徽老家。可春节后,他再次到南京找汪某商讨赔偿事宜时,却发现汪已经将饭店转租给了别人。

  后章传虎历经周折找到了汪某,但汪某却表示他已仁至义尽,不愿再作赔偿。2月13日,章传虎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来到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板桥法律服务所主任陈世华代理此案。

  因为章丽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死亡,陈世华当天就向雨花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工伤认定仲裁。但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以雇员醉酒死亡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

  据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汪明建介绍,申请劳动仲裁失败后,雨花台区司法局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章传虎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汪某拒绝了。汪某称,章丽慧醉酒死亡是因为她有癫痫病,而她对自己喝酒的后果应该有预见性。因此,章的死并不应由他一人负责,饭店、章丽慧本人和她陪的8名客人都有责任。

  前不久,章传虎委托陈世华正式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汪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1万元。陈世华表示,根据今年5月1日起最高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汪某应该对章丽慧之死承担责任。

  据悉,法院已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会上,双方交换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院将于近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通讯员 刘正怀 雨司援 实习生 阚静静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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