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吸毒未可轻言“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10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唐昊专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落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有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原因是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明确吸毒是犯罪可以更方便地打击吸毒。

  所谓论坛,应是各种“呼声”的集合,笔者所不了解的是,为何没有与上述意见相左的“呼声”见报?难道是论坛上只有这一种声音吗?若果真如此,则说明我们在法律观念领域还有许多模糊之处;如果这种“呼声”甚而影响到立法实践,那么执法过程中的某些混乱恐怕是难以避免了。

  支持把吸毒定为犯罪的意见,无疑是出于打击吸毒行为的善良愿望。但问题是,重新定性就能阻止吸毒或复吸行为吗?应该说,吸毒是吸毒者有时自己也无能为力的一种行为。吸毒人员首先是一位受害者,最初接触毒品时他们是有过错的,但是染上毒瘾后,他们的吸毒行为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生理行为,难以用理智控制。这就好比说:如果通过惩罚一个病人就能把病治好的话,还要医生做什么?事实上,早有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是违法犯罪。

  退一步说,即便可以认定是犯罪,又如何惩处这种“犯罪”呢?惩罚得轻了,根本没有威慑力,也不能阻止这种行为,惩罚起来又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惩罚得过于严厉,又不符合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精神。毕竟,吸毒者所直接伤害的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有人说,吸毒与犯罪行为紧密相连,经常有人因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但问题在于,吸毒虽然助长了犯罪行为,但本身却不是犯罪,它并未直接伤害他人。更何况吸毒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不小心、有的是被迫。染上毒瘾的是精神残缺不全的普通人,而非故意害人的十恶不赦之徒,他们需要的是社会的帮助,而不是一味的惩处。

  此外,把吸毒行为认定为犯罪会带来更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吸毒人群和艾滋病人群有很大的重合。如果吸毒者患有艾滋病,那么他如何寻求社会的救助?是否要冒着被认定为犯罪的危险而公开寻求救助呢?如果他们因此而不敢公开自己的病情,对这个社会的危害恐怕更大!

  真正的禁毒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多方的努力才能见到些许成效。如果相关部门因为无能为力防止毒品的蔓延,反而想到要惩罚受害者,这已经是一种偷懒和推卸责任的做法。

  从法理上看,这种意见更是说不过去。它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落后的立法思路。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应该照顾到社会上各群体的利益,但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管理层的利益,忽视了普通公民的权益。有学者就认为,一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市容市貌、社会秩序,就没想到过如何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了政府强行拆迁居民住房的行政依据,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却受到忽视。如果简单地将吸毒定为犯罪,只不过是方便了管理,却破坏了相关的法律精神,对连锁的社会问题恐怕也准备不足。

  为了便于管理而牺牲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这种立法思路会导致监管者、行政者的权力被优先考虑,而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既削弱了法律由公正才能产生的权威,也无助于解决具体问题,决不可取。

  实际上,根本不用“专家学者”来说三道四,吸毒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事实上认定为“准犯罪”行为,并遭到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我国某些行政规章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即便今天在法律规章中“罪加一等”,又有什么更多的积极意义呢?

  本期专栏作者

  唐昊:广州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

  徐迅雷:杭州《都市快报》编辑主任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搞垮了婚姻》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