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水费每吨涨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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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21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向各用户发出了《关于代征温泉资源税等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近日我司接到省、市地税局的通知(榕地税政二200499号文),福州市税务局从7月1日起征收温泉资源税,每吨0.5元。经我司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份起由我司供应的温泉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代征资源税0.5元。”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福州市地税局榕地税政二?眼200499号文中有如下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理》规定,所有开采温泉的单位及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但至今我市对开采温泉的单位和个人未征收资源税。福州市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对温泉的开采者征收资源税,即福州市辖区内所有开采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资源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0.5元/吨计征。 “温泉供应公司这几天正在对用户抄表(7月份使用温泉水情况),统计出来后,8月4日陆续开始向用户征收7月份的温泉水费,同时一并征收每吨0.5元的温泉资源税,由于涉及到的用户实在多,在征收温泉资源税过程中可能会有困难。”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负责人陈忠炳说,4月份温泉调价,得到市民的理解,此番开征温泉资源税,单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日集中供热就达5500吨,涉及用户3.7万户。 陈忠炳还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指导意见,供热价格管理可采取两部制价格,即用热方不论是否用热都必须支付基本价格,再根据用热数量支付数量价格,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因供热需求的减少给供热方造成的损失。为此,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昨日向用户重申,未经批准而擅自停用温泉的,停水期间必须按核定指标的20%交纳基本费用,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温泉,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将无条件收回供热指标,另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