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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彦被判徒刑15年(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33 沈阳晚报
赵洪彦在法庭上

赵洪彦案公开开庭审理

  曾身为绥化地委书记、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的赵洪彦,将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摇钱树”,大肆收受贿赂。日前,赵洪彦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98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赵洪彦,男,1944年1月18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大学文化。自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以来,赵洪彦的仕途一直顺风顺水。1978年后,赵调入黑龙江省委组织部;1992年,任绥化地委副书记;1995年,任绥化地委书记;2000年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3年6月,在即将退休的年纪,赵洪彦被“双规”。2004年3月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赵洪彦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5月24日侦查完毕。2004年6月23日,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赵洪彦1995年12月至2002年8月在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委书记及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1笔,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赵在案发时被侦查机关冻结、扣押的存款及现金共计人民币705万余元,除去其中家庭成员工资、奖金收入、正常支出和开销部分,有298万余元赵无法说明其来源,此款明显超过赵及其家人的合法收入。

  2004年7月5日,赵洪彦案公开开庭审理。2004年7月12日,法院宣布判处赵洪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地方官员纷纷“上供”

  赵洪彦担任绥化地委书记后,为了得到他的提拔与重用,一些地方官员开始频频“来访”。

  1995年12月赵洪彦在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后,时任绥化市水利工程处处长的张建林(化名,另案处理)为使自己的副处级提拔为正处级,多次找到赵让其给予关照。1996年7月,张被提拔为正处级。为表示感谢,某日晚,张到赵在绥化市审计局家属楼的住处,送去人民币3万元。赵将此款用于购买西装、皮鞋、眼镜、手机、衣柜以及日常消费等。

  1998年春节前某日晚,时任黑龙江省庆安县县委副书记的孟强(化名,另案处理)为得到赵洪彦的提拔和重用,到赵在绥化地委的宿舍,送给赵人民币10万元。其中4万元被赵用于房屋装修及购置家具,余款被其存入银行。案发后被依法追回。

  1998年年末某日晚,时任黑龙江省青冈县县委副书记的刘福成(化名,另案处理)因与该县县委书记不和,为得到赵的关照,到赵在绥化地委宿舍,送给赵人民币10万元。赵事后要求该县委书记与刘搞好关系,并在随后的青冈县委班子调整时,使刘保留原职继续连任。赃款被赵存入银行。案发后被依法追缴。

  1998年三四月某日,时任黑龙江省肇东市副市长的李海涛(化名,另案处理)为当上肇东市委常委,到赵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的家中,送给赵妻孙燕霞(化名,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事后,孙将此事告诉赵,赃款被孙燕霞用于购买国债。案发后依法收缴。

  将中层干部使用权下放

  2001年春节前某日,齐国胜到赵办公室,送给赵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赵将此款兑换成6000美元,在去澳大利亚公出时,购买了首饰、女包、羊绒被、保健品、化妆品、纪念品等用于自己及家人。

  2001年10月某日晚,齐国胜得知赵要到美国公出,到赵的办公室送给赵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699元),赵将此款在美国用于购买珠宝首饰、服装、化妆品、保健品及赌博,余下4千美元案发后被依法收缴。

  2002年春节前某日,齐国胜到赵办公室送给赵人民币1万元,赵用此款购买西装两套。

  2002年4、5月份某日,齐国胜得知赵在哈尔滨分了一套住房,到赵的办公室送给赵人民币8万元,让其装修住房,赵将此款交给其妻,用于房屋装修。

  赵收受齐国胜的贿赂后,于2001年在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自己出面“斡旋”,为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争得了土地使用权。后于2002年4月在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体制改革中,又将中层干部使用权下放给了该公司。迟到的忏悔

  7月5日上午9时,赵洪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对此案进行审理。赵洪彦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9时,赵洪彦被法警带入。赵刚刚60岁,头发却已白了大半。在庭审过程中,赵声音低沉,对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在最后陈述阶段,赵洪彦本不想说什么。但在法官告知他有最后陈述权利,可以说一说自己最想说的话时,赵颇显沉重地开了口:“我是一名党员,党把我培养成材,我却没有珍惜,我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了私利,这是不应该的……”

  2004年7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洪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赵洪彦公审现场的群众认为,赵的忏悔来得太迟了。(梁书斌程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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