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所有权应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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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屋顶、外墙面、房屋附着物、会所、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谁?深圳某小区61户业主为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昨天,本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有“打假英雄”之称的王海专程来深,为其中10户业主当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认为,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已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购房时双方约定这些公共设施属于开发商,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业主:公共设施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据了解,一审时,罗湖法院查明,业主与发展商以合同附表的形式,确认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附着物的广告收益、会所及分摊面积的经营管理权归开发商。因此法院驳回了业主要求收回屋顶、外墙面、房屋附着物、会所、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其中10户业主还远赴北京请来王海当代理人。 业主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屋。供人居住的房屋必须要有屋顶、外墙面,房屋的屋顶,外墙面与房屋本身不可分割、不可分离,其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而存在。业主作为买方购买的正是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及于房屋的屋顶、外墙面。 业主还认为,该小区的会所、未分摊面积的各项公共设施是房屋的附属物。当房屋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时,上述会所属公用设施,也只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权属约定是业主自愿的 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签订的4个约定(确认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附着物的广告收益,会所及分摊面积的收益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法律原则,不存在无效问题。 业主自愿签署了附表,就应受其约束。而且如果没有附表的约定,房价就不是合同约定的这个价格,附表与正本内容不可分割。此外,即使楼顶、外墙使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愿意处分给发展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处分也是有效的。上诉人在处分了自己权利后又要求变更,对发展商来说是不公平的。(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