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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分组审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1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曾卫康通讯员任宣)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记者获悉,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查处。

  《条例》指出,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公众较为关注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并在批复前进行公示。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城市和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家禽养殖场、点和进行网箱养鱼等危害饮用水源的活动。

  《条例》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从事污染物集中处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条例》还规定要严格控制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行业和项目。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在处罚方面,《条例》规定超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了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污染环境,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能消除污染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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