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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偷手机15岁少女投江自杀 如何定案众说纷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4:09 中国新闻网

  中新广西网7月28日电据南国早报报道,今年7月26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少女易某释放。至此,因一部手机不见而引发的自杀命案,在多方争议后告一段落。

  被疑偷手机 以死表清白

  事情起缘于一部手机。2003年5月中旬的一天,南宁市16岁的邓某与韦某(女)在一起吃饭时,韦向邓借手机用,接着手机不见了。之后,邓某听说韦某有一部手机,与其所丢手机相同,因此怀疑是韦某偷了她的手机。

  去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易某(北海市人)及邓某等人,在南宁市某酒吧内遇见韦某,遂就手机事件再次逼问韦。然而,韦某不肯承认,并当场激动地表示:“我可以跳邕江来表明清白。”易某闻言便说:“你要跳我就送你去。”并当即帮韦某付了车费。7人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了邕江一桥头。

  韦某下车后,走到大桥的1/3处停下并爬上了桥栏,易某见状,马上走上前拉住了韦某,但却被韦某甩开。易某生气地对韦说:“你要跳就到桥中间跳!”韦听后果真走到桥中间,后在张某及周某的劝说下,被拉回了桥面。而此时,易某及另两同伴则在一旁说:“韦不会真跳的,只是作作样子而已。”再度受到刺激的韦某,再次爬过桥栏杆,情绪激动地想要跳江。而当邓某等人再次冲上前欲抓住韦某时,一旁的易某口中却仍旧说韦不会跳,并一把将其中一个帮忙拉韦某的人推开,其他人见状,也不再拉韦某了。

  然而就在这一瞬间,已无人拉住的韦某一跃而下跳进了邕江。在场所有的人这才慌了神,当即下水、租船进行了约半小时的搜救,但始终没有见到韦的身影。直到凌晨5时许,众人方逃离现场。

  同年7月4日,韦某的尸体才在邕江下游的横县长安村江面被人发现。

  说了几句气话 涉嫌故意杀人

  2003年12月15日,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由于易某在案发时还未满16周岁,该案如何定性一直颇多争议。

  今年5月31日,负责办理此案的兴宁区检察院,将此案作为疑难案件,报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审讯中,易某对自己事发当晚的言行均供认不讳,她称其当晚的确是说了“你敢去跳,我就敢出车费”的话,并向韦表示“如果你真的偷了手机就说出来,我们不会对你怎么样。”然而,韦却要以死证明。当韦第一次将脚跨出桥栏时,易某上前拉了韦一次,但被韦甩开了。易某认为韦在演戏给大家看,因此她不仅一直在旁说着韦不敢跳的话,还叫其他人不要拉韦。

  一案四种意见 最后决定放人

  此案经过兴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得出了各不相同的4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易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她不仅不反对韦某跳江,还积极出钱租车送韦前往,因此韦的死与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易某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而截然不同的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易某没有杀害韦的动机,也没有实施将韦推入邕江或是采取胁迫手段强迫韦跳江,且韦的死属于自杀行为。另外,易某是未满16岁的限制责任能力行为人,其当时只是轻信韦不会跳,也不敢跳。对于易某的语言刺激及阻碍他人施救等行为,虽对韦产生跳江的意识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否要跳还是决定于韦某本人,因此易的行为只属于教唆、帮助韦某自杀的范畴,不构成犯罪。第四种观点认为,易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6月15日,南宁市检察院公诉处主诉官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9人中,4人认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5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其中3人提出易的行为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但因其未满16岁,故不构成犯罪。

  7月9日,经南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易某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在案发时未满16周岁,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彭宁莉、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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