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品读“人性化马赛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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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1:38 人民网 |
朽木 拿到当日的晚报时,我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这张新闻照片的女主角的脸上,确切地说,眼睛上终于被打上了“马赛克”。我说的是一个网名叫“香味女人”、“问世间情为何物”、“毒药”的坐台小姐。这个“小姐”因为利用色相网上“下套”,进行诈骗偷盗而被警方抓获。嗅觉敏锐的几家都市类报纸都一齐报道了其人其事。遗憾的是晚报等的几份报纸,都将该女被抓的照片原原本本地登载在了报纸上。 一般而言,新闻照片的一个基本要求便是人物真实,画面清晰,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新闻传播效果。这当然是对的,无可非议。然而,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得这样做,都应这样做。如果涉及肖像权,有些照片只好割舍。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该“隐”的时候,就不能“一目了然”。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报道,有关方面就有明文规定,不能发表其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所在学校等等资料,甚至不能刊发可能推断出其人真实姓名等的有关材料,比如其父母姓名等等,当然,也不能在媒体上刊载未经处理的其人照片。这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出发做出的决定,也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这几年,包括电视在内的大众传媒,这方面的把握日趋到位;我们同样遗憾地看到,仍然有些在“犯忌”,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做得太过,甚至公开了其真实姓名、身份和图片。 相比之下,也许有人会说,这个叫做“得味女人”的女人的图片资料被公开,活该。谁让她做了这种丢人现眼的事。这种感喟,也许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仍然要说,值得商榷。有关报道表明,这个25岁的年轻女人,曾是一个“要强、爱美、孝顺的姑娘”,6月20日始第一次作案,出事后也悔恨交加。有关报道也表明,目前她只是被抓获,尚未做出判处。这种情况下,媒体有必要、有权公布其人照片吗?这对于挽救、惩罚、改造其人有何好处吗?触犯了法律,理应得到法律制裁,触犯了道德,理应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即批评和谴责,乃至声讨。然而,这一切,都不表明媒体有必要、有权力公布真人照片资料,并不代表公布这样的材料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处理其人有何帮助,并不代表如此这般会更好地起到宣传报道的正确导向作用。反而,有不人性之嫌。我甚至想,包括扫黄时,一些媒体热衷于将“三陪女”的照片“上镜”,甚至渲染,都无好处——有些“三陪女”,恰恰就是受害者,你媒体将其“推出”,是在做什么,会有什么效果,不言自明。 媒体要报道新闻事实。然而,又要明白,并非什么都能报,都要报,都要一览无余甚至大事渲染。媒体不能只顾“轰动效应”、“卖点”,而触犯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残忍地往人的伤口上揉盐,将包括犯错、犯法的人进一步推向深渊。知否?你将这类人“出镜”不要紧,有可能,能改造的,看到你媒体将之公开“曝光”、出丑,“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有可能破罐子破摔。这是治病救人吗?这是改造人犯吗?依我看,这样做的结果,除了增加了“卖点”而媒体“牟利”之外无非是满足了一些人的窥私欲。而其传达的情趣导向,又实在可疑得很。媒体此举,实在值得商榷。 哎。怎么说呢?原先以为这张晚报挺好,图上有了马赛克,谁知一读报道,又出了新的遗憾,这篇报道,竟然将这个“毒药”“香味女人”的真实姓名全部公开了——这个25岁的犯了法的罪人,作孽呵! 有时在想:任何人都要受管束,不能权力无边,那么,我们的媒体呢? 由不得多看几眼图上的马赛克——就是它,透露出了些许人性与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