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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代表提议——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应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3: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这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此前曾刊登在本报上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昨天,草案的内容引起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激烈争论,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

  提取程序应简化

  据悉,我省住房公积金不仅收缴额小,而且使用率也很低,只有收缴额的百分之十几。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为普通老百姓买房筹集资金开辟一条救济渠道,现在收了钱却花不出去,这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悖。

  部分委员指出,住房公积金收缴时直接从工资里面扣除,但使用时又是申请又是报批,层层设卡,群众使用起来很难。

  部分委员建议,住房公积金是救济普通群众的一个渠道,应减少使用提取时的程序。建议增加方便群众使用的内容。

  公积金计息要公道

  杨德恭委员说,住房公积金缴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存到银行里,银行计息也归个人。现在第一年归集的资金按活期计息,第二年以后按3个月定期存款期限予以计息,这对个人不公平。《条例》制定时应明确计息方式。现在每月都固定缴纳,符合银行的零存整取存储方式,希望增加计息方面的规定。

  控制管理中心编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自收自支还是财政供给?工资谁发?据介绍,管理中心人员的工资是从公积金获益中开支,张以祥副主任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编制管理,对人员编制严格限制,否则各级领导的亲朋好友都要挤进管理中心,拿群众的钱发工资,这样不行。

  民企也应缴公积金

  王玲委员提出,草案第20条规定了职工、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下限,没有规定上限。该条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单位是否也可以提高缴存比例?《条例》应予明确。

  杨永德委员说,草案现在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外企、合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建议增加民营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的条款。《条例》应增加“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职工上缴住房公积金数量的1~3倍补贴,住房公积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困难事业单位可缓缴

  张勇委员说,草案第24条各款是缓缴条款,但条款均针对企业,没有涉及事业单位。事实上事业单位也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如何解决?建议将困难的事业单位也纳入缓交公积金的范围。(记者李敬欣 实习生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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