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调整困难家庭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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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何玉洁)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标准有重大调整!昨日,无锡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工作的通知》。据了解,这是沿用了近16年的申报标准首次废除。 据了解,自1988年以来,无锡市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补助标准一直采用城镇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城镇全部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而这几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费在不断调整提高,职工的基本生活状况不断改善,仍采用老办法显然不适应形势需要,应当与现行低保制度和职工基本生活状况相衔接。 据悉,《通知》对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标准作了较大调整。首先在于特困职工家庭的申报范围和申报标准的调整。规定凡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00%至120%之间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1)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暂指各种原发性癌症;白血病;腹水型肝硬化;爆发型重症肝炎;肾衰竭、严重尿毒症(透析);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因病施行肾、肺、肝及骨髓移植术;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因脊髓炎引起的截瘫)且因自负医疗费较重大而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2)职工家庭中有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的、且因家庭生活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濒临失辍学的;(3)职工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重大灾难,且无自救能力的。 另外,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申报范围和申报标准也有所调整。规定凡属本市(包括市(县)、区)在职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至140%之间的;或职工家庭发生临时性灾难或家庭生活支出远大于收入而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均可向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特困职工家庭和困难职工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计算口径、困难补助额度及经费列支渠道等作了规范。并对各级工会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建好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定期分析,动态管理,认真做好对特困职工家庭的审核和换证工作。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9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