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懂法吃了“哑巴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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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一建筑公司与吴某挂靠关系终止后,吴某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在一次借贷行为中,吴某经手签名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原挂靠的建筑公司的公章。后因债务未及时偿还,建筑公司与吴某一起被告上了法庭。那么在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家住通州市金沙镇的吴某曾挂靠通州市一建筑公司,1999年3月双方间挂靠关系即行终止。但此后,吴某仍以公司名义对外追索工程款。2001年2月20日,吴某为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遂向朋友周某借款13.5万元,吴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之后因吴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周某遂将公司及吴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吴某挂靠关系虽在1999年终止,但吴某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主张工程款,并在2001年为偿还工人工资向周某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故公司应对吴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吴某不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某借款13.5万元及利息5000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司没有做好与他人合作关系解除后的防范工作,最终公司不得不吞下偿还巨款的苦果。 本报通讯员 顾慧华 记者 李志华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9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