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深圳考虑立法限制手机偷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焦点导读

  近来,随着照相手机的普及,一些好事之徒由此打起了“歪主意”——利用手机的这项高科技功能,专门偷拍女性“隐私部位”并将其广为散播,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公布。对此行为该如何处理?日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给深圳市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认为,手机偷拍属侵权,并表示“对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待条件成熟时将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据了解,这是国内法制部门首次对手机偷拍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并首次明确表示将就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专门立法。

  一次不幸的遭遇

  两个月前,在深圳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的28岁姑娘林丽(化名)在一家网站的论坛上偶然地发现了一幅用手机偷拍的女性胸部照片,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照片中被偷拍的女孩竟是她自己!而照片上的场景就是三天前她所逛的深圳东门商业区。林丽发现,这幅图片上网不到半天的时间里,点击率已经超过了200次,一想到这里面很可能有自己的朋友或公司里的同事,林丽就不寒而栗。直到后来林丽的男朋友通过层层关系联系上了那个论坛的版主,才将这幅“惹事”的图片删除。

  一份正气的提案

  记者按照林丽提供的网址找到了那个论坛,发现这里的生活图片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手机偷拍的图片,有些帖子甚至以“手机偷拍美女隐私”的标题来吸引网友点击,这些图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等隐秘部位的大特写。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公交车内、地铁里等场所拍摄完成,而拍摄角度大多选择背后或低角度。虽然照片不是很清晰,但由于距离较近,所以女性的隐私部位一览无余。

  对这些画面,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丽也非常厌恶。王丽之前是辽宁大学法律系的教授,九三学社成员,同时还是深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在今年3月的深圳市两会期间,王丽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

  王丽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一个女性,她特别能体会遭遇此事的女性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现在经常有人假装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样子,乘机用照相手机在更衣室或游泳区等场所偷拍女性的‘隐私部位’,之后发送到网站传播,这严重侵害了女性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有人更是置他人尊严和法律不顾,把偷拍来的女性照片用于非法的商业目的。比如,用照相手机拍摄女性照片,然后在电脑上经过技术处理,制作成裸体图像,卖给黄色音像制品公司谋取不义之财。”

  王丽提出那份议案,希望深圳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个期待的答复

  这份提案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6月29日,王丽收到了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这份答复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利用手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是一种新的侵权手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是对于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深圳市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后,待条件成熟时将立法明确。另外,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在自己场所内使用照相手机。

  在这份答复中,深圳市法制办特别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对深圳市法制办的“顾虑”,当初提交议案的王丽很明白:“公权利不得干预私权利,这是法理上的规定。”

  “现在如果接到手机偷拍报警,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让偷拍者将照片删除,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处罚,”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法制科郭立峰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说白了就是无法可依。用照相手机进行偷拍还是一种‘新事物’,目前深圳市警方还没有接到过这种案件。”

  但是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也给王丽等代表就议案进行了口头答复:深圳市公安局已建议公安部将偷拍列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列入正在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草案)》。之前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曾经就此提案专门组织王丽等代表进行过座谈。

  一场难打的官司

  采访中,林丽曾反问了记者一句话:“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我能打赢官司吗?”

  王丽说,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套用现行法律审理手机偷拍案件难度较大,”王丽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取证上。”

  难点一,如何确定受害者。偷拍者拍摄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女性的“敏感部位”,照片上被偷拍者的脸部多数只露出1/4,这样受害者很难证明是自己,除非能还原现场。

  难点二,受害者无力举证。利用照相手机偷拍,然后将偷拍的照片通过电脑上传到网络,这是典型的“高科技手段”。如何查到偷拍者是受害者面临的最大难题,依靠受害者个人的能力而没有任何技侦手段,想在没有边界的网络世界中揪出“元凶”难比登天。另外,此类案件属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受害者身上。

  王丽认为,如果网站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删除偷拍的照片,则应承担附带的责任,“如果说找不出来谁发的,找网站就行,网站应该对管理不严造成的恶果承担责任”。就像著作权一样,出版部门和抄袭者是负连带责任的。

  偷拍最高判7年

  由于香港并无“偷拍”这一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都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者社会服务令。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新闻晨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29日 第十二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搞垮了婚姻》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