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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调查能化解“执行难”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56 新京报

  据报道,北京市高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出“委托调查制度”,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否则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7月28日,这一制度有了第一次实践,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刘双舟律师从朝阳法院执行法官的手里接过了委托调查令。

  有关方面推出委托调查制度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委托调查这一制度是否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是否能真正取得预想的效果呢?

  要看到,执行权力是一项司法权力,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部门行使。地方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如此严肃的国家强制性权力授予他人行使?虽然委托律师行使的是强制性较弱的司法调查权,但从性质上来说,仍然是专属于国家的司法权,即使在法院,也只有执行部门可以行使,其他部门如民庭、刑庭均无此权力,更不要说法院外部的人员了。

  为了确保委托调查令能够贯彻,市高院特别强调如果不配合委托调查令,将按照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行为处理。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制裁。这里,市高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但根据宪法及人大有关文件,地方法院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更不能将原本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加以制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银行、国土资源等部门如何配合执行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才予以配合,而市高院的委托调查令明显与这些司法解释不一致。虽然市高院为了追求一个正确的目的,但也许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这样的委托调查令制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即使不谈这些法律层面的不当,单就实际效果而言,委托调查令是否能消减执行难,结果也不容乐观。一方面,这一制度可能给部分执行人员制造借口,消极依赖律师的调查,律师没有调查出来财产就不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会贻误控制财产的时机,造成财产流失。法院自行调查,在发现财产可以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但律师只能调查,没有后续的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发现财产线索还要请执行人员去采取措施,期间有个时间空当,给被执行人创造转移财产的机会,因此律师的调查可能反而会起到“打草惊蛇”的作用。

  执行难问题的确是社会的一个痼疾,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环境和国家司法权威,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努力的试图解决。北京市高院针对自身工作实际,出台委托调查制度是希望借此来消减执行难问题。这种解决问题努力尝试的工作态度值得社会肯定和支持,但如果能在具体措施的制定上,考虑再周详一些,设计再缜密一些,那也许就更加完美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任达相关报道见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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