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新闻标题应防止产生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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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56 新京报 |
7月27日《新京报》发表以《国务院首次委托律协征集立法意见》为标题的相关报道。笔者认为,该标题表述不当,与法律规定不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如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具体工作如草案的起草和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是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承担的,但这并不是立法工作。 严格地讲,国务院只是有权提出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后才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因此,该新闻标题应改为“国务院首次委托律协征集公司法修改草案意见”为妥,以避免令读者产生“公司法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误解。 方芳(北京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