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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拍照要立规矩(热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5: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胡谋

  日前,深圳市有关部门表示,“对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待条件成熟时将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据了解,这是国内有关部门首次明确表示将就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专门立法。

  隐忧:

  偷拍变得轻而易举

  随着照相手机的快速普及,偷拍变得轻而易举。两个月前,深圳一女孩在某网站论坛上,发现了一幅用手机偷拍的女孩胸部照片,而照片上的竟是她自己!从此,这个女孩见到手机就神经质地想躲闪。

  近日,记者在一些网站论坛上也发现了用手机偷拍的图片,有些图片甚至以“手机偷拍美女隐私”的标题来吸引网友点击。这些图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等隐私部位的大特写,多数是在广场、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偷拍。

  不仅是在网络上,拍照手机在其他地方也能惹是生非。据媒体报道,一位先生与多年不见的旧日女同窗相聚。席间,他随手将两人喝酒的情形用手机拍了下来,结果险些引发家庭纠纷。

  拍照手机还有可能成为窃取商业秘密的工具。深圳一家高科技企业负责人说,拍照手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公司的重要图纸、样品,很可能在几秒钟之内就被偷拍、传输出去。商场内禁止拍照几乎已成为零售业不成文的行规,但面对照相手机,这一行规已显得无能为力。

  厂家:攀比“偷拍”技术

  一项调查显示,全球可拍照手机的销售量已经占到手机销售总量的25%,约为1.5亿部。在中国内地市场,绝大部分厂商将八成以上的市场计划“押宝”在拍照手机上。

  记者在市场上发现,时下手机厂家为增加卖点,在手机拍照技术上互相攀比,一方面手机拍照技术日渐完善,另一方面也为偷拍提供了更大的便利:首先是摄像头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摄像头已由最初设计在手机背面改为设计在翻盖上,进而设计在转轴上;其次,市场调查显示,消费者对高清晰的拍照手机兴趣颇浓,生产者便在高清拍照手机上大做文章。手机照相的像素单位从以前的几千发展到几万、数十万,已有部分厂家推出百万像素的照相手机。

  关注:立法或是行政手段

  对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那么偷拍照片是否应当让当事人知情?个人隐私如何得到保护?在今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丽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

  王丽认为,用照相手机偷拍女性的“隐私部位”并发送到网站传播,这严重侵害了女性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还有人把偷拍来的女性照片用于非法的商业目的,比如,卖给黄色音像制品公司谋取不义之财。王丽希望深圳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议案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6月29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答复:

  一、利用手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是一种新的侵权手段,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对于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待条件成熟时深圳市将立法加以明确。另外,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在自己场所内使用照相手机。

  在这份答复中,深圳市法制办特别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表示: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并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对此法提出了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

  争议:是否需要立规矩

  据媒体报道,有人认为,科技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个人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

  警务人员庞波说,偷拍者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获和取证很困难,建议对照相手机的使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公司职员邓霞建议,在隐私易遭偷拍场所,使用手机照相应被禁止。媒体工作者费大洋认为,在有些场所,照相手机应当视同照相机、摄像机,因此禁止拍照的地方都应该禁止使用照相手机。

  同时,反对“禁止”的意见也不少。

  一位小学教师认为“禁止”有因噎废食之嫌。侵犯隐私的是偷拍者,可拍照手机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可能,正如不能把杀人罪加到杀人用的菜刀头上一样。关键问题在提高照相手机使用者素质。

  原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席张磊教授说,目前使用照相手机者多为年轻人,偷拍他人隐私的毕竟是少数。行政法教授余凌云也认为,在一些场所禁用照相手机,对公民权利限制太严厉。

  律师杨石石认为,照相手机的一项关键功能就是通讯。如果在未禁止通讯的场所,禁止使用照相手机,有侵害自由通讯权的嫌疑。专家认为,照相手机的出现是科技和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我们的社会允许并鼓励科技进步,但它并不应当表现为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的减弱。

  链接

  据报道,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律政司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韩国要求用照相手机拍摄时必须自动发出响亮的快门声,以有效制止手机偷拍现象;日本政府制订规范,禁止在公共浴室、更衣室等偷拍高发地点使用照相手机;英国政府禁止人们携带手机进入任何可能进行偷拍的公共场所;美国芝加哥市规定,在公共浴池和淋浴间,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禁止对其进行拍照。芝加哥市议会提议,对违反规定的人处以5至500美元的罚款。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2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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