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车场丢车责任谁来负?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6:51 北方晨报 |
帮办热线6366998报道日前,读者田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家住在铁西区,自己的摩托车就存在家附近的存车场内,存车费每月十元。前几天,他去存车场取车的时候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与存车场协商后最终也没有达成协议。想问这种情况,存车场是否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记者为此咨询了鞍山正大律师事务所的王珏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田先生每月交给存车场10元钱存车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在保管期间,摩托车丢失,车场应该按物品价值给予赔偿。帮办记者王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