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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即将出台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4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启达 实习生佘振军)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政协获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即将出台。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发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导致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额度内先行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约定以周、月、年为工资支付周期,但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在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方面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

  工资支付条例涉及在深圳工作的几百万劳务工和几十万企业老板,在出台前,人大面向市民和相关单位广泛征求了立法意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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