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子强”一审判15年 三年勒索赃款2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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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50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7月29日电据信息时报报道,昨日(7.28),人称深圳“张子强”的犯罪嫌疑人李强及其同伙9人在深圳中级法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首犯李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人称深圳“张子强”的李强,化名李青林,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年31岁。他曾在长春武警部队当过特警,长期在深圳的娱乐场所看场,手下有一大批马仔,且在2001年绑架勒索美籍华人陈某600万美元的案件中就被通缉,但一直没有被抓获,三年来,其通过绑架勒索,获得赃款近2000万元。 2003年4月,深圳公安局接到香港富商单晓眉的报案,称其女友被绑架并受勒索了港币18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4·07”绑架勒索案专案组,调动了大批警力,5月2日在深圳将李强抓获。之后,公安机关又组成阵容空前的联合专案组转战河南、山东、吉林、黑龙江、广东等地追捕其他涉案团伙成员。直到2003年12月30日,奔赴黑龙江省追逃的专案民警在齐齐哈尔市将藏匿于老家的最后一名团伙成员抓捕归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强先后指使被告人刘勇、张静伟、张汝民、张公建、李华东、王长俊、林少义、陈亚永、刘亚辉等人,分别于2000年12月7日、2002年1月21日、2002年11月22日、2003年4月7日绑架陈光、单晓眉、黄明来、程佳,然后勒索巨额赎金。其中,陈光被勒索600万美元(未成功);单晓眉被勒索980万港币;黄明来被勒索港币143万元,新加坡币46万元;程佳(单晓眉女友)被勒索180万元。另指控被告人刘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刘勇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刘勇应数罪并罚。在绑架共同犯罪中,李强、刘勇等8人均是本案主犯,陈亚永、陈亚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勇、张汝民、张公健、林少义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刘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8人被判有期徒刑14年到6年不等。共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98万余元、港币43万余元及财物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王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