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政务公开首先须界定“机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4:31 中国青年报

  据7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近日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但“应该公开”能否做到到事实上的“真正公开”,则是我们更为关切的。

  从宏观角度来讲,所有的政务都与民众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个受老百姓欢迎的政府,必须是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型政府。而要打造一个这样的政府,政务公开(政误公开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个起码的前提。不让治下的民众知道政府的相关信息,自然容易“端盘子”“捂盖子”,自然容易借垄断信息而寻租自肥,自然容易逃避监督我行我素,也自然容易固步自封高高在上。实践证明,公开透明是廉洁高效的一个前提。

  现代社会,人们掌握信息的多少,决定了人们行动的自由度的多少。因此对信息的渴求,不仅是公民的一种本能,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理应享有的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获得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自古以来就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统治秘诀,而“法藏官府,威严莫测”则是人为制造统治者威严的一大传统。因此,政务信息公开如果不借助于法律的外部性强制力量,依靠政府本身的道德自觉,显然难以推进。

  何勇说,要依法推进信息公开。那么,依什么“法”就至关重要。如果说依现在的法律的话,我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依”的信息公开法。因此,尽快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应是当务之急。根据常识,“党和政府的机密”往往是各级政府拒绝公开某些信息的天然挡箭牌,是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口袋”。因此,如果不能在法律上给“机密”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界定,指望信息公开也是奢谈。比如某官员被双规,民间已然流言四起,相关部门应不应公开这样的“信息”?某地发生恐怖事件,政府能不能为了“安全”和“机密”考虑而故意隐瞒甚至歪曲信息?这些都是不容回避的难题。

  何勇“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的表态,显示了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和态度。但是,如果不将“机密”问题作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滥用保密权”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比如官方就可以说:“你凭什么说我是滥用保密权?这是‘机密’,无可奉告。”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