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群的行踪不能脱离公众视野(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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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4:45 新京报 | ||
如果是一个没有任何行政职位的普通公民,他的个人行踪属于个人隐私,但身为政府官员,其行踪却不能脱离公众视野。对政府官员来说,他们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个人的行踪和权力的使用容易混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须处于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价值要远高于官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所决定的。牛群身为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蒙城县副县长,其身份已不仅仅是相声演员,而是国家的行政官员,其行踪也不能脱离公众的视野。更何况其“债务官司缠身”,他的一切行为更应接受公众监督。 国家官员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由于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行踪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这样一来,就存在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当法律侧重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时,官员行踪的隐私就有可能受到侵害;相反,当法律侧重于保护国家官员的隐私时,就可能对公众的知情权加以限制,公众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但是,由于官员权力的合理性在于公众的授权,公民不仅具有完全知悉官员公务行为中的隐私的权利,而且有知悉官员部分私人领域中的隐私的权利。 官员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官员权力一旦形成和被掌握之后,就很可能异化为公众利益的对立物。因此,官员必须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受损的只可能是公众的利益。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一个官员的私人信息经常具有公共意义。一般公民与政府官员相比,力量一般是比较小的,而官员一般掌握着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源,拥有获取社会信息的有效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对社会及公众的影响越大,越需要对其私人信息加以监督。对牛群这个“知名度”高的官员是如此,对任何官员都应如此。 李坚(辽宁职员) 漫画/戴秀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