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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明确指出 个人投资企业债应缴利息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8:5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针对最近投资者热议的购买中铁债券、中信债券等企业债券利息收益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前天明确回答:除国家规定发行的免缴利息所得税的债券外,其余企业债券必须征收投资收益(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1980年9月10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无论是在一级发行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购买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机构负责代扣代缴。此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前转让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产生的价差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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