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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作业不得收费 后日起实施,如遇违规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02 南方日报

  服务台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8月1日起,交通、公路部门实施拖车作业不再收费,市民如遇到违规收费,可直接向市物价局反映。

  有关人士说,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规定,交通、公路部门在依法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原《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强制性拖车作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1〕45号)中有关交通、公路部门实施拖车作业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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