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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行政酿恶果 四川峨边7.21爆炸案刑拘水利局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8:21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导致2死5伤的峨边县“7·21”爆炸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记者从乐山市委获悉,峨边县水利局局长刘天华在解决作案人张明春与明达集团公司的纠纷中,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时任副局长的黄如明、水利股股长刘仕太也因分别对此案承担一定责任和次要责任被乐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7月21日上午,峨边县一采砂场承包商张明春与明达公司因采砂场占用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对明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实施报复性自杀式爆炸,张、葛2人当场死亡,另有5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查证,该县水利局局长刘天华在处理张、葛双方的纠纷过程中,直接授意时任副局长的黄如明、水利股股长刘仕太,单方面出具文件作废张明春还未到期的采砂许可证,并安排刘仕太同明达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张明春的采砂场向张下达该通知,并叫张明春立即离开他的采砂场。



“7·21”爆炸案调查组认定,在这场纠纷中,县水利局在当事双方补偿标准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违法出具作废张明春采砂许可证的通知,提前4个月终止张明春的采砂许可证,是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刘天华明知该通知无法律依据,且在水利局工作人员反复提出该行为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坚持作出该决定,对此行为应负主要责任;黄如明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刘天华的旨意,签发和送达采砂许可证作废的通知,对此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刘仕太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按照刘天华、黄如明的旨意,起草、宣读和送达了采砂许可证作废通知,对此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3人的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了对刘天华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和对黄如明、刘仕太立案查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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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编辑:陈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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