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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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5:5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福州七月三十日电(记者孙贤迅)中国第一部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渔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渔港经营实行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今日颁布。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与台湾一水之隔,有三千三百多公里的海岸线和五万多艘渔船、三百多处渔港,去年福建海洋经济总产值达一千四百五十亿元人民币。但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福建渔港规划布局不合理、建设投入不足,渔港经营管理不到位,非法捕捞渔船大量存在,利用渔船进行海上偷私渡、走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条例》在渔港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渔港投资多元化,渔港经营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渔船建造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海难救助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它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并进一步明确渔港建设“谁投资谁受益”,还规定投资者对“渔港界内因建设新增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并可依法用于开发经营,但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为加强对台湾渔船进出福建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台湾渔船进出渔港水域必须先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再按照指定的台湾渔船停泊点停泊,台湾渔船进出渔港水域还必须接受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 福建省海洋和渔业局局长张国胜今日表示,该法规将改变福建渔港建设滞后状态,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障海峡两岸渔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福建海洋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例》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