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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确立渔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 谁投资谁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20:3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7月31日电(记者沈汝发)为缓解渔港资金不足的困难,拓宽投融资渠道,福建省近期通过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建立了渔港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明确了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这一条例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渔港建设的,可以成立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根据条例规定,投资人对渔港港界内因建设新增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并可依法用于开发经营。

  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张国胜介绍,福建全省渔港建设总投资需29.75亿元,但历年来投入渔港建设的资金仅6.4亿元,缺口23.35亿元,因此渔港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急需的渔港不能及时建设,已建的渔港中,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渔港不多。福建省渔港资金来源目前主要是“民办公助”,今后将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包括政府投入、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等。

  据了解,《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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