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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规范土地征收征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3:34 济南日报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宋姝辉)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昨天刚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进行解读。

  全国首家界定承包方主体资格

  审议机构认为,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本村户口的常住人员;二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办法》还对几类特殊人员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办法》第十二条针对两个特殊群体作了保护性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稳定家庭承包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和其他方式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办法》将其他方式细化为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规范土地征收征用

  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办法》作了如下规范:一是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听证权;二是规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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