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官者岂能以罚款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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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4:59 红网 |
据7月31日《工人日报》报道,河南内乡派出所指导员花钱请人“协调”一把手职务,因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向中间人追索“活动经费”,终致走上法庭。南阳法院终审判决原告派出所指导员的诉讼有悖法律,法院对买官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制裁。 对于买官鬻爵,不但有违党纪,也是国法难容。可是,对于买官者却仅依据《民法》,给以经济罚款了事,倒还是第一次听说。 作为派出所指导员的王某,想当该所的所长,于是此处打听找人帮忙。通过熟人介绍,在该县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某,乐意为其帮忙。王某将一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交给刘某,最后,竟然真的帮助王某“协调”到了一个派出所所长的职位。而如果不是王某再提出更高的要求,拒绝上任;试图索回买官费不成而将此事诉诸法庭,这件事早就瞒天过海了。可是,此案却仅以民事的债务纠纷作为了结,真可谓荒唐至极。 首先,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并没有按审理程序办案。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审理上,要秉承“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可是,在此案中,有买官者王某、协调人刘某;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有一万元的贿赂费。并且,根据刘某的供述,涉案人员十分明确。为什么南阳法院没有将案件移交当地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而要将一起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是行贿罪,而其不正当利益是否能真正获得,并不影响其定性。王某为了能当上派出所的所长,动用万元买官费让人为其活动,已经明显触犯了刑法。 其次,当地的检查机关,纪检部门对买官卖官事件充而不闻。该事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可党政机关,纪检部门并没有对王某的买官事件做出调查,令人不解。如果对买官卖官者视而不见,那不是对他们那种扰乱党纪国法行为的姑息和中纵容吗? 在建设廉正政府、阳光政府的进程中,对于买官卖官这种腐败案件必须严惩不怠。可是,在此案中,不但法院把一件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当地的党政部门和纪检机关也充耳不闻。虽然,该案已经以民事判决作为终审,但是,对买官鬻爵者岂能以罚款了之?笔者希望,当地的党政机关和纪检部门,应该对王某和刘某等人的买官卖官事件,做一个详实的调查,对那些扰乱党纪国法的人,理应依法严惩。(稿源:红网)(作者:庞皎明)(编辑: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