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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之歧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4:59 红网

  对违法犯罪或渎职失察者进行处理,本无严肃和不严肃之别,惟一准绳应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罪罚相当。此既为社会正义公平之体现,也是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基本道德要求。然而近些年来“严肃处理”之说竟然频频现于各类传媒,似乎也从另一面向人们宣示,对于许多特定的人物也可以“不严肃”地处置。究其始作俑者似乎是当年某媒体关于烟台海难通稿中的“严肃处理”一词,此后传媒上“严肃处理”之说便不绝如缕。面对这颇具歧义的提法,人们不禁惘然:那么究竟哪些人和事又可以“不严肃处理”呢?

  在司法裁判和责任认定中无论涉及到何人均应严肃处理,不可因为职务高低或有无背景而实行双重标准。更何况还有个一直在标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处理上有严肃和不严肃之别,就意味着“不严肃处理”之存在是有根据的名正言顺的,当然也就可以对某些本应严肃处理者予以“不严肃”的处理。诸如某些贪官污吏虽劣迹斑斑,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可有关领导和部门却只是“嘻皮笑脸”地、“不严肃”地处理一下,实际则是网开一面行庇护之实。因而污吏们依然撼不动扳不倒,稳如磐石地继续为害。无须讳言,正是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不严肃处理”的现象,所以才很“自然”地出现了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严肃处理”之说。倘若没有“不严肃处理”的,自然也就不必特别强调“严肃处理”了。

  对于“严肃处理”人们大抵能明白,无非是严肃认真地依法办事,摒除说情等人为因素骚扰,不包庇袒护之类。而“不严肃处理”似乎就不那么直观易懂,须从对应角度细思量方能揣摩一二。其一将法律法规视为可松可紧的橡皮筋,随心所欲马马虎虎地处置相关人与事。其二有规不循有法不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罔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准则。其三,在大量的人为因素干扰扭曲下,重罪轻判或不判,使处罚偏离法治轨道而失去公正。总之,“严肃处理”的提法欠科学性,歧义多多。它雄辩地证明了“不严肃处理”现象的客观存在,而这种因人而异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破坏司法公正,阻碍法制建设进程。(稿源:红网)(作者:姜文兆)(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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