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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之后异地升职是官场的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4:59 红网

  2001年4月6日,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受伤,就在国人对此仍记忆犹新之时,今年6月15日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号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然而,将这两起事故联系起来的却是同一个人,此人名叫高治兴,陈家山矿难时任副矿长,到黄陵矿难发生时已经成了该矿的矿长兼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总工。(见《三秦都市报》7月30日)

  黄陵1号煤矿“6·15”矿难发生后,当地的群众自然而然地将这两起矿难联系在一起,发出同样的疑问:作为陈家山“4·6”矿难责任人之一被撤职并留党察看一年的高治兴何以会摇身一变成了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总工兼任1号煤矿矿长,这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

  也许企业的用人和党政部门的用人程序有别,看重的是人才吧!既然作为人才被委以重任后,就应该拿出人才的看家本事,为自己负责的矿山安全尽职尽责,怎么老是不负责任,两起事故62条生命,这可是一个不小的责任啊!不管是人才还是非人才,领导岗位上讲的是管理,是人才不重管理的话,也算不得好人才。无论有多少条理由,一个因责任事故被撤职了的干部又能重新被任用,且能把副职当成正职,这里面已经很不正常,不排除各种猫腻在内,这是干部任用当中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是值得人们注意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高治兴受到党内外的处分还不到一年就东山再起,且相继被委以重任。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怎么连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都不顾而将其重新放在领导岗位上,给他的不负责任造成新的矿难提供了一个草菅人命的平台。这是一个罪过,是对在矿难中丧命的矿工及其亲属的一种犯罪,要公正地说,这里面既有高治兴的责任,更有把高治兴重新推到前台的领导者的责任。我认为当地群众的疑问没有错,问得有理,我们每个人都有权问:是谁把撤职了的高治兴重新任命为领导的?为什么这么做?今天,当高治兴为新的矿难承担责任的时候,也有必要让高治兴的“伯乐”也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对撤职之后的干部异地升官,是官场上的一种腐败现象,它是干部任用中的一种怪胎。既然撤职了的干部,肯定是因各种问题才撤职的,要对其重新任用,又何必去撤职呢?这是一个政治玩笑。对犯错误的干部的重用,在另一方面也是对优秀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挫伤,更是对党内政策法规的一个违抗。窃以为,对这种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要追根问底,把牵涉到的领导全部查出来,让他们对自己的这种决定负责。不然的话,这种怪现象还会继续发生。(稿源:红网)(作者:陈旭)(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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