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优先拒绝“特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22:38 红网 |
北京市即将出台《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首次对公交车道的行驶对象及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个条例中,他们不但对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还对公交车本身提出限制,“公交车在遇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应立即驶回原车道”。(中新网7月31日电) 无独有偶。楚天都市报7月30日也有报道:武汉市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首次将“公交优先”原则写进地方法规,并从多方面对公交部门的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处罚办法。这篇报道的大副标题却是,“武汉立法保证公交车特权”。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公交车作为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不管是从工薪阶层等普通市民方便出行的角度,还是出于节约能源,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现状考虑,在现阶段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城市公交车都要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公交优先的原则予以保证,这对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发展,提高公交车的运输能力,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划定公交专用车道,就是为了保证它在车流密度大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保证正常行驶,以保障乘车者中占绝大多数普通群众的利益。这也是针对其“公共交通”的特征作出的。但是,它作为交通工具,在交通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同样也是普通的机动车辆,同样应该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并没有更多的“特权”可享受。 事实上,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眼中,对于公交车这样的公共交通工具,它所享用的特权也并不鲜见:明明红灯已经亮起,敢于闯过去的,多数是公交车,一些设定单行的道路地段,有关部门也允许公交车通行。在新颁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所有车辆的前排乘员都要系安全带,可是大多数的城市公交车,在出厂时根本就没有安装这个安全带。不知道是设计人员的疏忽,还是厂家本来就没有把它当成“普通的”机动交通工具来考虑。 为公交车划定专用车道,体现了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享受优先的公交车有条件地限定其优先范围,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它的“特权”,也同样体现了兼顾公平的法治思想。北京市的思路和作法,的确值得全国其他城市效仿。(稿源:红网)(作者:高君波)(编辑: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