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不“以貌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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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23:10 法制晚报 |
本报讯据《新快报》报道,各界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已完成制订,中国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前天发布公告,《标准》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1日。新的《标准》更显人性化,公务员门槛有望略为降低,公务员竞争也将更加公平。 新《标准》没有对“个人形象”作出明确要求,身高、体重,牙齿是否完好、乳房是否对称、脚长得怎么样等,都将不影响公务员的选拔。不过,《标准》对视力有所要求,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另外,《标准》明确,凡是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为不合格,但将视不同岗位的要求区别对待,“一刀切”不再存在。 在新《标准》中,肝病的检查指标得到区别对待,其规定为: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作者:何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