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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乙肝歧视”体现尊重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3:13 新京报

  昨日本报报道,卫生部和人事部日前首次公布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从8月1日起到8月31日,由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几种健康的乙肝带菌者具有可被录用的资格。

  去年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优异,却因感染乙肝病毒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遂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曾经引起全社会对乙肝引发的事关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关注。

  乙肝带菌者可被录用为公务员,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健康的乙肝带菌者可以像任何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和接受教育。社会特别是政府不应该人为地设定框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教育等方面进行歧视。消除乙肝歧视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维护了健康乙肝带菌者群体的利益,他们可以拥有公平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

  《通用标准》的制定,反映了政府更加尊重民意、顺应民意。去年的乙肝诉讼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媒体声援,社会舆论支持,普通百姓同情。反对乙肝歧视,是民心所向。政府制定统一的体检标准顺应了民意。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和政策的回应性,是进行公共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

  《通用标准》制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个月意见,然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这提供了一个公共的时间和空间,让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表达利益,使政府能够听到公民的声音,公民参与的渠道更加通畅。

  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上,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与司法途径相比有自身的优势。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最后采用的救济手段是法律,这当然是有效的方式。但这类案件占用诉讼资源较多,成本较高,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如果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类似“乙肝歧视”的案件应该进行宪法诉讼,则成本更高。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救济的效果来看,司法重在公正,而成本高、效率低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在注重司法救济作用的同时,还应该考虑行政等其他救济方式。行政机关掌握公共权力,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当出现乙肝歧视等类似的公共问题时,及时调整、修改有关政策、规定,快速有效,成本相对较低,却惠及整个社会的相关人群。而在一起诉讼中,受益的只是有限的当事人。

  《通用标准》的制定,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重心。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应该分权,给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性。但中央政府应该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上制定普适性的规则。

  除了人大立法保障外,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应该适当“集权”,制定必要的统一标准,而不能让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判为不合格,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制定,将废除这些地方性规定。接下来,地方政府应该修改原来的规定,在国家普适性的规则下善待每一个公民。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相关报道见昨日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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