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限权”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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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3:13 新京报 |
据《新京报》报道,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 《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乃至有人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之法”。但毋庸讳言,十年来,该法律本身的不足又是各界病诟的焦点,如赔偿范围过窄、标准过低,赔偿程序粗糙疏漏等,因此,对《赔偿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情理必然之举。对此,笔者也倍感欣慰。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来所暴露出的问题,法规本身的缺陷就是原因的全部吗?或者说,这些问题得以产生、存在的法治环境、权力背景在此应负多大的责任? 从发生机制的角度看,包括公权机关违法侵权在内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之所以产生,除了惩罚成本、违法风险高低这一因素外,当事人本身违法能力的强弱、机会的多寡也是重要的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讲,后者在促成违法行为发生上具有更大的主导作用,是违法冲动的真正内因。这就像评估一件武器的杀伤力,其本身的性能设计应该成为基本着眼点,被打击一方防御能力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居于其次。 显然,行政、司法机关所以能违法侵权,正在于它们手中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无可否认,在国家仍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的转型背景下,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的运用仍然十分宽泛而自由,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因此,面对这样的法治环境,权力者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场合、领域是非常广阔的(如大到大规模的违法圈地拆迁,小到街头城管的粗暴执法),也就是说,权力者违法行权的能力很强、机会很多。 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赔偿法》限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初衷,仅仅关注在这部法律内提升赔偿标准、加大赔偿力度,并不是事情的全部,还必须从权力本身出发,限制、减少它违法的能力和机会,给它一个“限权” 的法治实施环境,如此,才有望让这部“公民权利兑现之法”真正兑现。毕竟,任何惩处措施都不是法律的目的,事前的规制永远比事后的制裁更有建设性,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实现。 张贵峰(湖北自由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