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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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1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曾辉实习记者谭斯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日前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从10月1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在向业主提供服务时必须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受到处罚。 规定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表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时也要实行明码标价。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公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和内容。规定强调,在标价之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价格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