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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司法为民宗旨 建立长效机制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施行“首问负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2:23 乌鲁木齐晚报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第25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申诉、申请再审工作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并定于8月1日实施。这项制度的诞生,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减少和解决涉诉上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对法院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申诉、申请再审、信访接待工作的长效机制,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和“公正司法”的形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首问负责制”的涵义

  普通意义上的“首问负责制”一般是指法院接待申诉信访的法官在第一次接待来院的群众和当事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告知案件的受理程序,协助来院群众和当事人查找本院有关部门及案件的承办人。

  乌市中院此次设立的“首问负责制”则赋予了新的涵义,不仅指接待信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告知案件的受理程序等,同时对不服本院生效的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各类案件,首先由对该案件作出终审裁决的主审人、审判长、庭长或执行程序中该案件的承办人、执行长、庭长负责接待,结合审判执行程序中所审查的证据和事实,运用法律的情况给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如果首审法官通过接访当事人做息诉工作未果,又认为本案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正确的,可直接作出相应的说明后,将案件移送至立案庭进入听证审查,若该案经听证并报请审委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改判的,则要对首审法官做相应差错案追究。

  二、推行“首问负责制”的意义

  1、强化法官的责任心。推行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首问负责制的目的在于强化每个办案法官在一、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责任心,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正确处理。对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首问职责的,或故意隐瞒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错案、差错案追究责任制度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这项制度有助于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减少特权思想。

  2、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市中级法院每年审结的各类案件超过1万件,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焦点地带,审判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乌市中级法院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处理了一大批棘手的案件,化解了很多矛盾,但也有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申诉不断,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目前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来看,立案庭根据法律规定每年受理大量的申诉案件。市中院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已采取有力措施将一批申诉案件分流到各业务庭,落实申诉听证工作,并要求力争在今年8月以前对这批案件复查完毕。这项制度从申诉的环节重新对承办人提出要求,有助于提高承办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使人民群众感觉得到法院的公平和公正。

  3、有利于减少和解决涉诉上访案件。鉴于涉诉上访案件大量存在,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必须要探索出一条能够全方位的提升审判质量,较少当事人申诉的办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应当从根子上想办法,找出路,而不是一味地做“救火队员”。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在摸索多年之后,借鉴了法院一些地方的经验,结合本院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更新涵义的“首问负责制”,目的之一就是在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申诉再审案件,解决涉诉上访问题。

  三、“首问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此《规定》共计13条,明确了“首问负责制”的涵义、原则、程序、责任和实施的时间等,对强化法官责任心方面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等。如“承办法官应当在60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此规定在承办法官答复申诉的时间上作了限制。又如“经立案庭审查发现案件处理有错误,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并改判的,按照本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责任”,这条规定特别强化了承办人的责任。此《规定》适用于8月1日以后的所有申诉案件。据悉,被赋予新涵义的“首问负责制”,在新疆,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建立申诉、申请再审工作首问负责制的目标,是要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维护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司法为民”。:(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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