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歧视 善待每位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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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2:57 南方都市报 |
社论 本月,由卫生部和人事部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我们注意到,该《标准》特别强调了几种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也有可被录用的资格。 去年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优异,却因感染乙肝病毒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而未被录取,他由此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曾经引起全社会对乙肝引发的事关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关注。 此次《标准》明确几种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可被录用为公务员,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可以像任何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和接受教育。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不应该人为地设定框框歧视他们。消除乙肝歧视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维护了部分乙肝带菌者的利益,使他们可以拥有平等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 去年的乙肝诉讼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张先著得到了媒体的声援和公众的同情。反对乙肝歧视,是民心所向。政府制定统一的体检标准顺应了民意。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和政策的回应,是进行公共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标准》制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个月的意见,然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这提供了一个公共的时间和空间,让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表达利益,使政府能够听到公民的声音,公民参与的渠道更加通畅。 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上,行政机关制定或修改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与司法途径相比有着自身的优势。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最后采用的求助手段是法律,这当然是有效的方式。但这类案件占用诉讼资源较多,成本较高,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如果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类似“乙肝歧视”的案件应该进行宪法诉讼,则成本更高。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救济的效果来看,司法重在公正,而成本高、效率低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在注重司法救济作用的同时,还应该考虑行政等其他救济方式。行政机关掌握公共权力,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当出现类似乙肝歧视的公共问题时,及时调整、修改有关政策、规定,不但速度快、成本低,而且受惠面广——涉及整个社会的相关人群。而在一起诉讼中,受益的只是有限的当事人。 《标准》的制定,也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重心问题。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中央与地方宜乎合理分权,给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性。中央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上制定普适性的规则。除了人大立法保障外,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可以适当“集权”,制定必要的统一标准,而不让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视为不合格,随着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政府必将修改原来的规定,在国家普适性的规则下善待每一位公民。 |